湘建罚决〔2011〕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益阳晋畅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有恒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
你公司于2009年7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在至今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31日在益阳市龙洲路卧龙港住宅小区5#楼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再次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我厅现对你公司作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含正副本)集中后交送我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